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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稿遭外泄,箱包公司获赔2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0 浏览次数:54
  “老字号”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新公司)出现一双“黑手”,将公司设计稿源源不断地“输”往竞争对手。去年,顶新公司将“黑手”设计师刘某、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董某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尘埃落定,顶新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和解,海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箱包设计稿,三被告共同赔偿顶新公司25万元。
  
  2005年,刘某受聘于顶新公司,从事箱包设计工作。2009年2月,刘某向同事索要三款设计稿存在自己电脑上。顶新公司对刘某的电脑进行了监控,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东窗事发后,刘某承认自己以每张200元的价格陆陆续续将不少设计稿“卖”给了海外公司。
  
  2011年,顶新公司向浦东法院递交了诉状。顶新认为,箱包设计稿是原告最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原告通过《员工手册》、《设计科、技术科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员工设计的图纸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被告海外公司、被告董某明知被告刘某是顶新的设计师,仍私下向其购买设计稿,三被告共同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
  
  顶新表示,被告海外公司在获得设计稿后,实际用于生产,并在公司网站等处对外销售及展示,其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且在国际上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海外公司、董某立即停止侵害顶新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登报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三被告赔偿顶新公司律师费4万元。
  
  法庭上,海外公司表示,刘某自主完成的箱包设计稿属于其个人所有,不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刘某可以合法处分,且海外公司不清楚刘某与顶新的关系;海外公司没有用刘某提供的设计稿实际生产箱包,只有数款用于网站展示。
  
  董某辩称,自己在工作中想要多收集一些箱包图稿,故寻求刘某帮助,且自己并不了解刘某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在顶新担任的主要是行政工作,其通过参考网站、杂志等方式设计了涉案的箱包图纸,并将这些图纸提供给海外公司,没有侵犯顶新的商业秘密。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海外公司、董某在明知刘某系顶新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箱包设计稿;刘某作为顶新公司的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顶新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海外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三被告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海外公司停止侵犯顶新公司的商业秘密;登报道歉;海外公司、刘某赔偿顶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余元。
  
  宣判后,海外公司等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海外公司停止使用顶新的相关涉案箱包设计稿;海外公司、刘某、董某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诉讼费由顶新公司与三被告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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