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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完成避险系统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56
  2011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家反映,其中建设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对煤矿的新要求,能否请您谈一下建设和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的意义?
  
  赵铁锤: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煤矿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调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对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以超前预防为主的“防灾”和以应急避险为主的“减灾”是“预防为主”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另一方面,我们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特别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在矿井出现灾变时,使受事故灾害影响的人员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迅速进入一个保证生命安全的生存空间,使被困人员得到有效救援,也是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的有力措施。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暂行规定》?
  
  赵铁锤: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了煤矿应在3年建设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随后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发布了《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还先后通过现场会、座谈会、视频会议等,推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中是新建设的,尚处于开创、摸索阶段,制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暂行规定》是煤矿企业、设计建设单位、相关产品制造企业、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等实施此项工作的实际要求,对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赵铁锤:《暂行规定》共分八章,分别明确了《暂行规定》编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的职责,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内容和基本要求,紧急避险系统的维护管理,人员培训与应急演练,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暂行规定》重点明确了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要求,特别是对建设井下避难硐室和设置救生舱地点、功能参数提出了具体要求,用于指导煤矿企业按规定要求建设紧急避险设施。《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煤矿企业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承担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者。规定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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