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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有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1 浏览次数:90

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多个省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市场“涨声一片”,并在全国范围发酵成一场天然气“涨价潮”。河北省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河北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并于今年8月20日起试行。天然气价格管理新规的制订,促进了河北省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也有利于民用天然气消费者的理性维权。

一、城市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新办法规定,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强调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需事先听证

新办法强调,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用气及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河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民用天然气将与上游价格联动,原则上一年内联动不超过一次

新办法规定,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四、天然气经营企业需明码标价

新办法要求,天然气经营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城市燃气初装费及政策依据等内容,并加强对管网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定期校核计量表,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天然气经营企业利润率不得超8%

在新办法中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即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六、新建商品房由房产开发商缴纳燃气初装费

新办法明文规定,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七、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强制收取服务费

新办法还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八、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

同时,新办法也规定,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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