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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工纤维不等于黑心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30 浏览次数:89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和《絮用纤维制品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销售再加工纤维,虽然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对“再加工纤维”的运输和纺织企业使用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监管好再加工纤维的质量,进而防止“黑心棉”的出现,是十分现实和迫切的问题。
  
  区别概念:“再加工纤维”不等于“黑心棉”
  
  混淆两者的区别是因为:一是“黑心棉”产品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花好价钱,购买的却是不合格的劣质产品,这些劣质产品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群众不满意。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消费者或当地群众纷纷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投诉举报,因真正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少数业户确实存在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絮纤制品”的现象,所以很将“再加工纤维”说成是“黑心棉”。二是有些人把“再加工纤维”的生产误认为是“黑心棉”的生产,是因为混淆了二者的概念。
  
  为了弄清楚二者的关系必须再重申“再加工纤维”和“黑心棉”的概念,所谓“再加工纤维”是指利用纤维、纤维制品生产中的废弃物和废旧纤维制品生产的纤维;“黑心棉”是指用其生产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18383-2001要求的物质,包括被污染的纤维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旧纤维制品、传染病疫区内的废旧纤维及其制品不能证明未被污染的,因为这些物质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所以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用以上纤维作填充物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就统称“黑心棉”。
  
  建立模式:多方配合抓规范、管质量
  
  1、政府牵头,各部门配合,建立长期的监督机制和机构。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定期召集各监督部门集中检查,召开生产企业的会议,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宣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抵制不按规定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为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应设立举报奖励积金,对举报违法行为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2、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再加工纤维”的生产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利于巡环经济的发展。该产业发展好了,可以变废为宝,发展不好,管理不善,就会带来危害,因此在管理上不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应承认该行业的合法性,完善各项手续,如用地审批、营业执照、标准、环保、税务等,使其合法生产,规范管理,走健康发展之路。
  
  3、严格按法律办事,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质量监督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质量监督工作。事实上,政府机关的大多数部门都有参与质量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但往往是多头监管,出了问题责任难以落实,要想减少或杜绝“再加工纤维”冒充棉花作为填充物,用于生产絮用纤维制品的事件发生,就必须采取由政府牵头,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质量监督工作。
  
  4、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再加工纤维”的规范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在进货、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保证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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