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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管理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4 浏览次数:77
  近日,广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或抽检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时,必须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抽检样品,不得向生产企业索取抽检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若检验结果合格,执法人员不能把检后的样品“截留”,必须捐给福利机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局将抽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规范经费使用,“抽检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于财政出资购买的样品,执法人员不能私自处理。对于经过两个月(从抽样日期起)的保管期仍未过期的,将在市局统一组织下,由保管单位捐赠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并填写《复检备份样品捐赠清单》。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食品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4次;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成品,原则上每年至少抽检两次。
  
  为了规范现场执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质量监测时,检验机构抽样人员需向被抽检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抽样完毕后,被抽检单位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情况反馈单》,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统一整理后再交至市场监管部门。但执法抽检时,执法人员则不需履行上述两项义务。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执法人员或检验人员少于两人的,相关人员应当携带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不齐全的,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检方案和检验技术要求的,抽检食品企业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的,企业可以拒绝检验人员抽检。按照规定,执法人员要当着食品生产单位的面进行封样,而且还要在封样前和封样后分别拍摄数码相片,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则可单独进行抽样。
  
  深圳市场监管局要求,未经该局同意,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数据或结果等相关信息,应在检验完毕后,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合格产品,该局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和通知书送达企业。如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结果后15日内申请复检,市局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复检推翻市场监管局“不合格”的结论,复检费用由该局或者分局的初检单位承担;如果复检结果依然“不合格”,复检费用由企业埋单。
  
  记者了解到,虽然征求意见稿刚刚出台,但相关规定已经试行有一段时间了。一家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抽检人员很规范,需要抽检哪些产品,都会自己过来购买,“挺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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